1. 最新食药案件分析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10.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1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1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13.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14.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15.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16.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
18.妨害动植物防疫案(第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19.污染环境案(第338条)
2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
2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
22.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2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
2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
25.非法狩猎案(第341条第2款)
26.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
27.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28.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2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第344条)
3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第344条)
31.盗伐林木案(第345条第1款)
32.滥伐林木案(第345条第2款)
3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
2. 药事管理案件分析
对于公众的意义:药事管理是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和生命健康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
对于国家的意义:保护公民健康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责任。对于药事组织的意义:宏观药事管理为药事组织的微观药事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定标准和程序。
3. 最新食药案件分析材料
1.安全饮食用药人人参与,健康和谐生活家家受益。
2、安全饮食用药是您的权益,遵纪守法是您的义务。
3、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构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4、大力践行科学监管工作理念,全面提升饮食用药安全水平。
5、大力推进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
6、对食品安全多一点关注,为有限生命多一份负责。
7、改善食品消费环境,规范食品销售行为。
8、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关注健康你我他。
9、给食品多一点关注,对生命多一份负责。
10、给食品药品多一点关注,对生命多一份负责。
4. 最新食药案件分析汇总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王江涛与被申请人孙伟、孙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人王江涛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孙伟、孙永林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王江涛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江涛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伟、孙永林的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750元,由申请人王江涛预交。
5. 药品案件分析
答:案件分类如下:
1: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为方便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受理案件所进行的分类。经济案件件是指公民、法人因为国家所认可的盈利机构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不当的违法经营和商业舞弊、商业间谍,依据《经济法》的相关章节,可以由当地政府和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案件。
6. 食品药品典型案例分析
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时,发现湖州蓝云建材公司戊烷储存场所及气化间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其中戊烷储存场所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属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并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
3月2日,该公司负责人余某某在明知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已被责令停止使用的情况下,未经任何整改,擅自下令恢复使用原有的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余某某还在储罐内戊烷消耗用尽后,又自行联系购买27.76吨戊烷用于生产作业。
3月17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罐内存有戊烷约26吨,未进行任何整改仍在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泄漏、爆炸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鉴于余某某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决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24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依法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5月8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7. 最新食药案件分析报告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药品及有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6、《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7、《药品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监督、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使用的;
(三)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六)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七)超过有效期的;
(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九)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十)生产、配制药品使用的辅料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十一)不按照现行法定质量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擅自生产的;不按照批准的标准擅自配制的;
(十二)未经许可委托或接收委托加工的;
(十三)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或经营药品的;
(十四)无生产或配制批记录的,批发经营无购进或销售记录的,零售经营无购进记录的;
(十五)质量检验不合格仍销售或者使用的;
(十六)无相应的药品生产设施或药品检验设备,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
(十七)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无合法进货凭证的;
(十八)现场管理混乱、卫生环境严重不符合要求、违法现象严重,已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
针对上述情形可以提取适量物品作为查处的物证,不需要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
8、《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第三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查封、扣押医疗器械产品及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等产品:
1、法律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取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取缔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取缔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取缔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取缔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取缔
6、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非法收购药品的取缔
7、(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现货销售药品,借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参加药品经营的取缔
8、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没有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出存或现货销售药品的取缔
9、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以外药品的取缔
10、 (1)《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取缔
11、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取缔
8. 食品药品案件特点
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困难企业拖欠工人工资。
9. 食药犯罪分析
药食同源homology of medicine and food;affinal drug and diet更多释义>>[网络短语] 药食同源 Homologous;MF-Stone;Medicinal and Edible药食同源植物 medicinal and edible plant药食同源之酸枣仁 Homology of Medicine and Food-zizyphi Spinosi Semen
10. 食品药品犯罪案例
青少年犯罪案例有:
1、成都9名少年偷垮高压电塔 ,一座高压电力输送塔突然拦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倒塌原因竟是电塔底部被人偷走了68块钢条,而下手的竟是9个未成年的孩子。
2、杭州5名平均年龄仅18岁的少男少女却因“口角之争”,将一名17岁少女杀害并分尸。
3、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学生长期结伙盗窃案件。6名团伙成员在案发时平均年龄不到18岁,他们同校同班同宿舍,最令人吃惊的是他们所学专业竟然是保安。
4、16岁少年见消防车灭火很刺激,便放火烧了30多个草垛,希望能引来消防车灭火。
11. 食品药品事件
食品药品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案件协助调查工作,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准确、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调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不相隶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和医疗器械、某个特定企业或某个行政相对人及其行为进行核查确认,并出具与案件调查取证有关材料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提出机关,是指提出给予案件协助调查请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本规定所称承办机关,是指接受案件协助调查请求,办理协助调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对跨省(区、市)进行同级之间协助调查的案件,承办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协查请求;对跨省(区、市)需要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不同层级之间协助调查的案件,可由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具有管辖权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协助调查请求。
第二章提出协助调查要求
第四条 案件协助调查要遵守案件查办及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案件协助调查的请求,要经案件承办部门研究决定,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机关印章发出。
第五条 提出机关不得随意或假借办案的名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
第六条 案件协助调查,应向涉案地具有管辖职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制作协助调查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确的协助调查理由;
(二)有明确的协助调查内容和需确认的事项;
(三)应附有协助调查必需的资料,如相关文件、实物、图片等;
(四)应有明确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第七条 根据案件查办的需要,提出机关派人直接到承办机关接洽协助调查相关事宜的,应按照属地管辖和不得超越管辖辖区执法的原则,由承办机关为主开展调查等相关工作,同时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管辖、移送的规定。
第八条 提出机关未接到承办机关的复函,可直接向承办机关查询,也可以向承办机关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建议督办。
第三章 承办协助调查要求
第九条 承办机关收到协助调查函后,有责任进行核查并复函。
第十条 承办机关在进行案件协助调查过程中,必须符合案件调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第十一条 承办机关的复函应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加盖机关印章回复。复函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能够确认的事项,应有明确的答复意见;
(二)对于超出本机关职能的协助调查函,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函件退回;对不符合协助调查要求的内容,应说明原因;
(三)复函应附调查中获取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 承办机关一般应自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调查工作并函复调查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要告知提出机关并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承办机关不应根据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自行判断复函,应保证协助调查结果准确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承办机关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函告提出机关外,还应按规定对本辖区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底汇总本辖区跨省提出协助调查、承办协助调查情况,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第十六条 承办机关不予协助调查或不予复函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承办机关人员疏忽大意或玩忽职守导致协助调查结果错误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通报全国协助调查工作情况。对协助调查准确、及时回复的,给予表扬;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件的协助调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