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食检能力(药物食品检验)

淘菜谱 2023-01-05 13:25 编辑:admin 164阅读

1. 药物食品检验

前景挺好的。从事在生物药物生产经营企业、生物药物研制与开发单位、药检所及药政管理部门、各类生物工程公司等与生物制药专业相关、相近的领域内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也可从事化学药品的生产、营销和检验及相关的其他岗位,在医院的药房或药剂室工作,在社区从事药品普及教育工作。

2. 食品与药品检验

据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专业目录可知,药品食品检验专业中职中专学历是可以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的,但是本科学历以及高职高专学历是不可以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的。

3. 药物食品检验专业

一、专业简介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专业是以食品科学为基础,研究食品的营养、安全与健康的关系,食品营养的保障和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管理的学科,保证食品的营养品质和卫生质量,促进人体的健康。专业主要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掌握食品分析检验、食品营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食品加工(基本)理论,具备食品分析检验能力、食品营养开发能力、食品营养配餐设计与指导能力、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能力和食品加工操作能力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就业前景/培养目标

主要面向食品监督检验部门、食品与生物保健品分析与检验机构、食品安全与卫生防疫部门、大中型食品加工企业及食品类物流企业等领域(或企事业),从事食品检验检疫、食品营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食品加工、食品销售服务、企业研发等岗位工作。

三、课程设置/课程体系

大类平台课打基础主主要学习基础化学生、分析化学、生物化学、食品添加剂、食品毒理学等。

主干课程:食品营养与健康、营养配餐设计及实践、食品理化分析技术、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食品感官检验、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功能性食品开发与应用等。专业拓展课程分二个方向营养健康与企业服务,课程为饮食文化与中医食疗、食品营销与化验室组织管理。

实践环节:食品理化检验实训、食品微生物检验实训、营养评价与膳食配餐、实训、社会实践、毕业综合实践等。

四、专业特色

通过实行“双师执教”、“双训促教”、“双向考核”、“双证就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与企事业合作联合培养学生,真正体现了分层分类、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切实加强专业实践技能的培养力度,强化基本技能和职业能力。

五、师资队伍/校内外实训基地

黄酒学院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等国内几家著名黄酒、食品企业、科研院所机构进行了紧密型的校企合作,这些大型企业均具有食品营养分析、食品检测中心,具有较为完善的检验设备设施和具有大批具备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可以选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为培养优秀的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人才创造了实践条件。本专业校内实训基地与师资队伍建设也相当完善,拥有仪器分析实训室、食品检测实训室、食品文化创意实训室、微生物实训室、食品感官检验室等等,共占地2000平方米。

4. 药品食品检验所

食品总监药品总监的职责:

      (一)负责指导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展辖区内药品、化妆品、保健品有关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二)负责指导市场监管监测服务中心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三)协助配合分管领导做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的重要决策、重大案件处置等,在提交党组前提出意见建议;

  (四)协助、配合分管领导做好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风险监测处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业务;

5. 食品药品抽样检验

主要的抽样方法包括

1.简单随机抽样、

2.系统抽样

3.分层抽样

抽样检验又称抽样检查,是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少量产品(样本) 进行检验,据以判断该批产品是否合格的统计方法和理论。它与全面检验不同之处,在于后者需对整批产品逐个进行检验,把其中的不合格品拣出来,而抽样检验则根据样本中的产品的检验结果来推断整批产品的质量。如果推断结果认为该批产品符合预先规定的合格标准,就予以接收,否则就拒收。所以,经过抽样检验认为合格的一批产品中,还可能含有一些不合格品。

6. 药物食品检验是什么

就业前景不错。

就业岗位:本专业毕业生可在各类药厂,检验所,各级医院检验科以及专业相关实验室,试剂公司,食品厂,饲料厂,药品营销企业等工作行业前景:制药业发展较快,尤其是生活水平提高以后,人们对保健品的需求在增大。药学在世界各大经济领域可以说是发展最快的门类之一,医药公司的年经济效益增长率已经高于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

7.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五条 海关总署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海关总署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八条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海关总署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应当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十条 海关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海关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五)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六)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七)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八)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九)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海关报告。

第十九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主管海关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进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海关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供出口加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海关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

海关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乳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海关备案。海关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奶畜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不合格生乳的处理情况;

(五)生乳生产、贮存、检验、销售情况。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不得使用中国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出口奶畜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产的乳。

第二十六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出口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二)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乳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

(四)乳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乳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乳品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对装运出口易变质、需要冷冻或者冷藏乳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装运前向海关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条 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报检规定,向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报检。

第三十一条 海关根据出口乳品的风险状况、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水平、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记录、既往出口情况、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等,制定出口乳品抽检方案,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乳品实施检验: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

(三)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均无上述标准或者要求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实施检验。

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上述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出口乳品经检验检疫符合相关要求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 出口乳品出境口岸海关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不合格的,由口岸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不准出口。

产地海关与口岸海关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出口乳品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建立相关记录,保证追溯有效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五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样品保管的条件、时间应当适合产品本身的特性,数重量应当满足检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海关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乳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七条 海关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境外通报、国内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乳品安全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进出口乳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海关。

第三十九条 海关应当对经核准、整理的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提出初步处

8. 药品食品检验

专科食品药品检验专业前景好

收入一般,每天加班,到月底能有个八九千很不错了,公司农产品检测线的同事,一年大部分时间加班到晚上十一点以后,旺季几乎没有周六,周日偶尔也要来,早上八点半上班,这种工作强度下,工资是8000,工作环境差,长年接触有机试剂或者酸碱腐蚀性液体,做实验基本不能坐下,一天干完回到家就是一条死鱼

9. 食品药品安全检测

指导家长正确用药,正确识别合格食品药品,正确使用更广泛。

10. 食品药品检验是干什么的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如果从事食品安全、质量工作,还可以考取质量工程师、食品安全师最好。

食品药品工程职称评定专业一览表:

药学类 、生物工程及科学类 、化工与制药类 、中药学类 、计算机科学及电子信息类 、仪器类 、化学类 、食品药品工程其他专业 、电气工程及自动化类 、材料类

11. 药物食品检验可以从事什么工作

你好,有灰指甲是不能从事食品检验员的工作的,因为灰指甲是具有传染性的,属于传染性疾病。

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