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公安食药案件最新(宣州公安食药案件最新消息)

淘菜谱 2023-03-16 16:42 编辑:admin 128阅读

一、食药环案件特点?

(一)犯罪成本偏低,打击震慑不够。传统食药行业制假工艺“简单易学”,技术要求不高,投入回报丰厚,对不法分子诱惑大。制假者多以中小企业个体户为主,选择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偏僻地段开设黑窝点,生产如“地沟油”、“病死猪”、“毒豆芽”等产品,查处后稍有松懈,即会卷土重来、死灰复燃。如浙江毒胶囊事件再度曝光、金坛“毒豆芽”案件查处后犯罪嫌疑人又重操旧业。

(二)作案手法升级,犯罪愈加隐蔽。犯罪手段已从传统手工式简单物理方法加工向技术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特别是技术人员参与犯罪,利用网络物流监管真空,运用网络电商交易平台,初步实现从产品信息发布、联系买家、网上交易到快递发货整套网络犯罪模式。绿“S”减肥药案中,犯罪嫌疑人舒某是化学老师,使用有毒有害药物氟西汀生产减肥药,在淘宝网开设网店销售,案件涉及全国31个省市。

(三)跨区多地作案,长链条案件多。生产经营串联多个相互关联环节,从原料的生产销售到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各个环节,形成产业链,各环节异常分散,基本为一地生产多地销赃,跨市县甚至跨省作案。侦破案件要查清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进货来源、销售流向等环节才能厘清案情,往往案件越打越大,线索越挖越多。

(四)团伙架构作案,共同犯罪多发。犯罪嫌疑人多来自同一个地区,相互熟悉信任,案发后更容易相互包庇,多以家庭成员、同乡邻里关系为纽带组成犯罪团伙,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特别是在假劣食品药品案件中,生产、存储、营销、运输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

二、食药侦案件管辖范围?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10.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1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1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13.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14.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15.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16.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

18.妨害动植物防疫案(第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19.污染环境案(第338条)

2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

2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

22.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2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

2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

25.非法狩猎案(第341条第2款)

26.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

27.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28.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2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第344条)

3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第344条)

31.盗伐林木案(第345条第1款)

32.滥伐林木案(第345条第2款)

3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

三、公安食药环专业哪个警校有?

全称应该是:环食药旅。公安院校目前还没有开设环食药旅这个专业,可能将来随时间会有该专业,因为这个警种各地都是刚刚组建一至两年,人员也是从各对口单位抽调,公安方面是从刑侦,经侦。

环境从环境监测执法,食品药品是从市区级食药监局执法总队抽调,旅游是从城管执法,但归口由公安机关执法。

四、食药环行政案件法律依据?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药品及有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6、《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7、《药品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监督、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使用的;

(三)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六)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七)超过有效期的;

(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九)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十)生产、配制药品使用的辅料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十一)不按照现行法定质量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擅自生产的;不按照批准的标准擅自配制的;

(十二)未经许可委托或接收委托加工的;

(十三)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或经营药品的;

(十四)无生产或配制批记录的,批发经营无购进或销售记录的,零售经营无购进记录的;

(十五)质量检验不合格仍销售或者使用的;

(十六)无相应的药品生产设施或药品检验设备,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

(十七)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无合法进货凭证的;

(十八)现场管理混乱、卫生环境严重不符合要求、违法现象严重,已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

针对上述情形可以提取适量物品作为查处的物证,不需要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

8、《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第三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查封、扣押医疗器械产品及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等产品:

1、法律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取缔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取缔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取缔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取缔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取缔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取缔

6、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非法收购药品的取缔

7、(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现货销售药品,借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参加药品经营的取缔

8、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没有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出存或现货销售药品的取缔

9、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以外药品的取缔

10、 (1)《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体育健身活动经营单位向体育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质的药品的取缔

11、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取缔

五、太原市公安局晋商贷案件最新公告?

2020年12月15日,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郝晓海、郝亚丽等4人犯集资诈骗罪一案(简称“晋商贷”案件)作出刑事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涉财产部分指定由小店区法院执行。

公告称,目前,小店区法院对“晋商贷”案件在案扣押、冻结的大部分财产已完成甄别、核验、评估等工作,且已陆续进入处置变现阶段,其他财产的处置工作亦在有序推进当中。

关于“晋商贷”案件追赃挽损、清退发放等执行情况,望投资群众莫信谣、莫传谣,依法表达诉求。

六、公安局食药环管什么的?

济南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是2014年1月27日正式成立的!!其全称为“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支队”!!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掌握全市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和环境领域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参与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保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等。

七、怎样查公安受理案件?

如果是以第三方身份报警或举报的,无权查询。

如果是以当事人身份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并有接报回执单的,可根据接报回执单上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查询;如所在地公安局提供网上查询的,可进入相关主页,用接报回执单上的号码查询。

八、案件管辖最新规定?

 (一)级别管辖

  (1)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2)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普通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三)特别管辖

  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法院。

 (四)共同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五)移送管辖

  某一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九、公安机关案件上报流程?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报案,应按事件的性质和法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

3、、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4、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5、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扩展资料:

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十、公安局受理案件规定?

一.受案范围

1.受理情形

(1)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3)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其他公安机关移送的;

(4)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

(5)上级交办的。

2.不受理情形

(1)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2)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二.受案流程

1.一般程序

对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

(1)制作询问笔录

(2)接收证据

(3)制作受案登记表

(4)制作受案回执。

2.特殊程序

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

(1)迅速出警,处置现场,全程录音录像。

(2)如有必要,依法开展勘验、检查。

(3)如有必要,依法提取、扣押现场物证、书证。

(4)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受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三.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

(1)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2.审查程序

(1)承办民警审查受案材料,填写《受案登记表》报受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2)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可先案行政案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办理。

(3)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必要时,经受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进行初查。初查中,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4)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审查发现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商请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调查。

3.审查期限

受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三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