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环侦局(环食药监局)

淘菜谱 2023-03-15 13:57 编辑:admin 54阅读

一、食药环侦工作流程?

食药环侦主要职责,1侦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方面的案件。

2承办中央,省,市和公安部交办的涉架大要案件的查处。

3组织协调本市跨区域安监的侦办和集中专项整治活动,以及探索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日常巡查等打假工作机制。

4协调和配合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等多项职能。

二、食药环侦主要负责什么?

食药环侦大队的工作职能:

1、依法履行组织、协调和指挥食品药品等领域犯罪案件的侦办;

2、承办中央、省和公安部交办的大要案件的查处;

3、组织指挥跨区域案件和集中专项整治行动;

4、配合和协调工商、卫生工作。 食药环侦大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掌握全市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拟定预防、打击对策。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和环境领域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参与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保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等。

三、食药环侦属于什么部门?

食药环侦属于公安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掌握全市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犯罪信息和规律,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和环境领域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参与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保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等。

四、食药环侦宣传材料?

1.安全饮食用药人人参与,健康和谐生活家家受益。

  2、安全饮食用药是您的权益,遵纪守法是您的义务。

  3、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构筑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4、大力践行科学监管工作理念,全面提升饮食用药安全水平。

  5、大力推进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

  6、对食品安全多一点关注,为有限生命多一份负责。

  7、改善食品消费环境,规范食品销售行为。

  8、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关注健康你我他。

  9、给食品多一点关注,对生命多一份负责。

  10、给食品药品多一点关注,对生命多一份负责。

五、食药环侦大队管辖的范围?

食药环侦大队的管辖范围包括:

1、侦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方面的案件。

2、承办中央、省、市和公安部、省公安厅交办的涉假大要案件的查处,

3、组织协调本市跨区域案件的侦办和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以及探索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日常巡查等打假工作长效机制,

4、协调和配合工商、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等多项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六、食药环侦队长权力大吗?

这要看是什么受监管的企业,权力不能说是大,是受他监管的企业比较多,涉及到食品药物环保。

七、食药环侦专业怎么样?

食药环侦专业即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专业,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学制4年。

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是2021年新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公安技术类,专业代码为083112TK,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授予工学学士。

主要课程

食品、药品、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知识产权等。

八、食药环侦大队立案金额标准?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伪劣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以及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食药环案件立案的标准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九、食药侦全称

公安部组建成立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中央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公安部整合多个业务局相关职责,专门组建了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统一承担打击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职责

十、食药侦案件管辖范围?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10.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1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1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13.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14.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15.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16.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

18.妨害动植物防疫案(第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19.污染环境案(第338条)

2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

2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

22.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2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

2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

25.非法狩猎案(第341条第2款)

26.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

27.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28.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2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第344条)

3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第344条)

31.盗伐林木案(第345条第1款)

32.滥伐林木案(第345条第2款)

3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